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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
2008-07-20 17:22:47  作者:  来源:互联网  浏览次数:2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  •   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和政府保护文物的方针,坚决防止重要文物流出国外,对于历史文物出口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,加强出口文物的鉴定工作,要求各文物出口口岸在掌握鉴定标准、控制宽严尺度时,务必大体相近,基本 ...
   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和政府保护文物的方针,坚决防止重要文物流出国外,对于历史文物出口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,加强出口文物的鉴定工作,要求各文物出口口岸在掌握鉴定标准、控制宽严尺度时,务必大体相近,基本相同。
关于出口文物鉴定标准的原则如下: 

一、 以一九四九年为主要标准线,凡在一九四九年我国人民革命胜利以前制作、生产或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、科学和文化艺术值的文物、图书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。 

二、 革命文物、不论年限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。 

三、 凡是有泄露国家机密、或歪曲、丑化我国人民,或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、图书一律禁止出口。 

四、 少数民族的文物,一九四九年以前生产的暂时一律不出口。 

五、 凡属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,具有高度的政治意义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创作、原手稿等,原则上禁止出口。 

六、 对于有计划组织出口的一般文物,应根据文物的类别,分别划定以下两个不同的年限: 

(一) 一部分以一七九五年为限(即清代乾隆六十年为限),凡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准出口。 

(二) 一部分以一九一一年为限(即清代宣统三年辛亥以前为限),凡一九一一年以前的,一律禁止出口。
在以上两个年限以后的文物,仍应根据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科学、历史、艺术价值及存量多少来确定是否可以出口(文物的具体分类详见第七条)。 

七、 旅客(包括外侨)随身携带的文物,在鉴定后认为不能出口时,凡珍贵文物应采取征收或价购的办法处理;一般的文物可以登记后发还。 

八、 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宾,如接待单位认为有必要赠送外宾文物时,应根据法令规定手续批准,并执有证明者,可以准予出口。 

九、 一切外国的文物、图书,一般的可以从宽处理,如其中有科学、历史、艺术价值较高或比较稀见的,也可以不准许出口。 

十、 鉴于目前出口文物鉴定力量的薄弱,各地文化部门应当培养一部分鉴定人员,并加强现有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,同时,海关也可以考虑,在可能条件下,派一些人员到文物机关学习业务,使之具有一般的鉴定能力,以解决一些非指定的口岸中旅行携带文物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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